|
|
本主题共有回帖数 2 篇, 首页 [1] 末页 |
|
1 |
百度贴吧协议 |
|
|
百度贴吧协议欢迎光临百度贴吧,请您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如果您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表示异议,您可以选择不进入百度贴吧,进入百度贴吧则意味着您将自愿遵守以下规则,并完全服从于百度贴吧的统一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贴吧命名为“百度贴吧”,以下简称“贴吧”。 第2条 本贴吧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均属百度公司。 第3条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属百度公司。
第二章 贴吧用户
第4条 凡是注册用户和浏览用户均为本贴吧用户(以下统称“用户”)。 第5条 用户的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不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的查询。司法、检察机关因法律需要除外,用户的个人设置公开除 外。 第6条 用户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第7条 用户的言行不得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在本贴吧发布、传播或以其它方式传送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 9)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11)含有虚假、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12) 含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第8条 用户在相关贴吧发表文章时,除遵守本条例外,还需遵守吧主对该吧的相关规定;遵守本贴吧协议的用户在本贴吧中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第9条 不允许在本贴吧内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第10条 用户应承担一切因其个人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因用户行为给百度公司造成损失的,用户应负责赔偿。 第11条 本贴吧拥有对违反本站规则的用户进行处理的权力,直至禁止其在本贴吧内发布信息。 第12条 除百度官方管理的贴吧外,用户有权按百度吧主流程申请担任其他吧的吧主。 第13条 任何用户发现贴吧贴子内容涉嫌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违反贴吧协议的,有权按贴吧投诉规则进行投诉。
第三章 权利声明
第14条 贴吧由网民创建,是网民对该吧名称所指事物、现象介绍、评价的平台。贴吧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与百度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用户之间通过贴吧相识、交往中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百度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用户的发言的真实性百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5条 用户在本网站发表的作品,百度公司有权转载或引用。 第16条 本贴吧文章(包括转贴文章)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文章从其它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作者无专门声明或者转载时无附带声明的文章以下原则为准: 1.在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出处“百度贴吧”; 2.在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文章原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授权范围及文章出处“百度贴吧”。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17条 本贴吧用户若出现下列情况任意一种或几种,贴吧有权关闭部分权限、暂停直至删除其帐号。 1.使用不雅或不恰当ID和昵称; 2.在各贴吧发表含有猥亵、色情、人身攻击和反**言论等非法或侵权言论的; 3.从事非法商业活动; 4.模仿贴吧管理人员ID或者他人ID,用以假冒管理人员或破坏管理人员形象; 5.其他百度公司认为不恰当的情况。
第18条 凡文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贴吧管理人员有权不提前通知作者直接删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贴吧有权对其做出关闭部分权限、暂停直至删除其帐号。 1.发表含有本协议第7条禁止发布、传播内容的文章; 2.发表不符合版面主题,或者无内容的灌水文章; 3.同一文章多次出现的; 4.非广告发布区域发布的与版面主题关系不大的广告; 5.文章内容或个人签名会包含有严重影响网友浏览的内容或格式的; 6.其他百度公司认为不恰当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19条 所有用户发表的文章因版权引起的纠纷,与本贴吧无关。 第20条 贴吧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等而需暂停服务时,将事先公告。若因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贴吧不负任何责任。 由于贴吧的调整导致的贴子等信息的丢失本贴吧不负担任何责任。 第21条 本协议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
|
|
|
|
|
|
作者:uname
2007/9/5 11:56:36
| 回复此帖子
| |
|
|
|
|
|
|
|
|
|
|
|
|
2 |
双槐树马乡长和纪女的故事 |
|
|
双槐树乡**马乡长为了把他的野婆娘弄到卫生院上班,可谓费劲心机,这个乡长就是智.那个劲真大呀!!!!!!!! |
|
|
|
|
|
|
作者:115.48.152.*
2009/5/10 7:46:34
| 回复此帖子
| |
|
|
|
|
|
|
|
|
|
|
|
|
3 |
回复:百度贴吧协议 |
|
|
双槐树乡**某副乡长为了把他的野婆娘纪某一个连小学都没毕业的人弄到卫生院上班,一年来可谓费尽心机,动用可以动用的力量进行行政干预,致使卫生院正常工作无法开展,试想这样的人到一个要求技术含量很高的单位,能干什么?在国家实施人才战略的时候,这也算人才吗?一个副乡长的素质也太低了吧?假如他能把这种精神用到本职工作中,也算是双槐树人民的福气了,他怎么那么下劲呢?这也是一个党员干部的作为吗 |
|
|
|
|
|
|
作者:115.48.159.*
2009/4/28 13:15:31
| 回复此帖子
| |
|
|
|
|
|
|
|
|
|
|
|
|
|
本主题共有回帖数 2 篇, 首页 [1] 末页 加入收藏夹
|
|
|
|
|
|